景区管理制度_景区管理制度范本
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关于景区管理制度的最新动态,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1.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
2.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是什么
3.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4.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5.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重庆市旅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行业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旅游,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旅游市场,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以旅游为载体,以旅游设施为条件,为旅行游览提供服务的综合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经营旅行社、旅游饭店和经营其他旅游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本地区的旅游业发展。第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应建立旅游协调制度,定期解决本地区旅游管理中重大问题,使旅游业与各相关行业协调发展。
本市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在市人民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旅游市场的协调管理。第五条 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重庆市旅游局是市人民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旅游业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编制全市旅游业发展的长期规划和年度实施,研究和指导协调旅游的开发和利用;
(三)负责全市旅游业的指导、监督、协调和管理;
(四)组织对外旅游宣传促销,开拓国际国内客源市场;
(五)负责旅游行业的人才教育、培训及从业人员技术业务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全市旅游学术活动;
(六)承担旅游业涉外事务的审查和管理;
(七)负责旅游经营资格的审批和年检;
(八)受理国内外旅游者投诉,依法或会同公安、工商、物价、卫生等部门处理投诉案件;
(九)会同有关部门指导旅游安全工作;
(十)承办市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根据旅游业发展的需要而设置的各区(市)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领导和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第二章 旅游的保护与开发利用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应当坚持“统一规划,有开发利用、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并依法保护历史文物、风景名胜和自然。
本条例所称旅游是指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发展旅游业开发利用并能产生经营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各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第八条 旅游保护、开发和利用所需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筹集,具体办法由市人民制定。
(一)各级财政用于旅游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金;
(二)有关部门建设项目的相关配套资金;
(三)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建立旅游发展基金;
(四)鼓励单位和个人及外商、侨胞、港澳台同胞投资旅游开发建设。
旅游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旅游开发必须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旅游设施建设应当与环保设施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设施建设必须符合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建设规模和风格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做到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旅游项目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在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还应按《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十条 保护旅游,禁止在旅游区进行任何损害旅游和改变旅游景区地形、地貌的活动。
在旅游区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山、石、挖沙、矿、建坟、伐林木和捕猎野生动物。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辖区内旅游的普查、评估工作,编制旅游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经营旅游业务(包括住宿、餐饮、购物、**、保健、车船等)应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并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旅游业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旅游业务经营许可证》。
旅游景区管理体制现状及问题是什么
鼓浪屿是国家5A级风景区,是欧洲人评选出的“最喜欢的十大中国景点”之一,在厦门市的旅游事业中,鼓浪屿是最具号召力的品牌。按规划,鼓浪屿旅游风景区的功能定位已十分明确,有关职能部门也取了一些措施,促进鼓浪屿旅游事业的发展。然而,总体上成效并不明显。现在的鼓浪屿可以说是“景观虽美,破坏严重;白天风光,晚上沉寂;居民退出、流民进入”。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一是有关部门在鼓浪屿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上,目标和思路并不明晰;二是管理体制、机制未能理顺;三是风貌保护乏力,鼓浪屿越来越不象鼓浪屿。
促进鼓浪屿旅游事业发展,对促进我市旅游业发展、带动现代服务业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提出下列几点建议:
一、在城市品牌建设中,打造鼓浪屿品牌。
在市委市的高度重视下,我市城市品牌战略已具雏形并进入实施。在城市品牌建设中,应突出打造鼓浪屿品牌。
长期以来,我市对通过国内外媒体推介厦门旅游着力不大,建议以大力发展会展旅游业为契机,强化这方面工作。一是由市财政增加预算,提供媒体推介的资金支持;二是由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共同举办厦门旅游的文宣广告征集活动,提供素材支持;三是强调各级招商工作应结合进厦门旅游推广工作。
有关厦门旅游的各种形式文宣广告,宜突出鼓浪屿的品牌价值,同时,面向海外的广告宣传,还应进一步拓宽思路,将土楼与厦门旅游捆绑,突出文化旅游的特色内涵。
二、理顺鼓浪屿管理体制
鼓浪屿-万石岩风景区管委会事实上只管着鼓浪屿景区,名实不符;鼓浪屿定位为风景区,又存在着居民区,景区管理与城区管理未能融合协调;管委会为行政部门,对景区经营没有主观积极性。这此问题应通过体制创新、管理职能重组加以解决。建议撤销管委会,将鼓浪屿-万石岩风景区划归思明区管理,鼓浪屿景区成立一企业法人,进行运营。
三、建议市制订《鼓浪屿历史风貌保护条例》。
鼓浪屿之所以名闻中外,全在于它的历史风貌。作为国家级风景区,鼓浪屿有别于国内其它景区的,在于它的融多种风格的建筑风情、移步换景的小巷通幽、高雅精致的生活情调,失去这些,鼓浪屿的特色将不复存在。所以,保护鼓浪屿历史风貌,严禁一切人为因素的破坏,就是在保护厦门旅游事业的“黄金招牌”,有必要以法规的形式加以固化。
四、鼓浪屿景区的发展方向应是风景名胜和休闲胜地。
同为风景区,其建设和发展方向可以也已是多样的。鼓浪屿既有风景名胜,也有宜居环境,因此,鼓浪屿适宜发展为国内甚至国际的风景名胜区和休闲胜地。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国家休制度的改进,休闲渡将渐成潮流。增强鼓浪屿的休闲渡功能,一方面可以创造鼓浪屿经济新增长点,二方面可以科学地、充分地利用鼓浪屿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目前鼓浪屿在风景名胜区经营上已有不俗表现,但休闲胜地的经营还相当薄弱,建议有关部门就此开展调研,制定规划并尽快付诸实施。
五、鼓浪屿品牌建设应突出“音乐岛”、民俗特色
建议充分利用鼓浪屿音乐厅,将闽南特色文艺形式(如南音、歌仔戏、高甲戏、布袋戏等)引入鼓浪屿。既扩大“音乐岛”内涵,又可满足文化旅游需要,还可延长游客在鼓浪屿的逗留时间,增加鼓浪屿旅游收入。
可以在鼓浪屿上建设“闽南美食民俗一条街”.在旅游旺季有地组织开展民俗踩街活动,丰富旅游内容。
六、严格限制新的建设项目。
其一、将鼓浪屿定位为风景区是适切的,在景区内开发房地产建设项目是不适当的,应予严格禁止,对景区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愿望,应以“(外观)修旧如旧,异地满足”为原则。
其二、对旅游开发建设项目应严格立项听证、审查和审批程序,旅游项目开发建设应遵循“环境和谐”的根本原则,最大程度地保护鼓浪屿历史风貌。
七、以恢复原貌整修景观。
其一、鼓浪屿的“小巷通幽、移步换景”深得中国古典园林精髓,在鼓浪屿上拓宽街道、建大面积草地,将因一览无遗而极大地破坏了这种审美感受。鼓浪屿发展历史并不久远,原有街道都是沥青路面,人为地改做小石块路面,不仅给景区居民的行动增添了不便,也有“伪古”之嫌。
其二、鼓浪屿很多别墅都有花园。由于违章搭建,很多在花园建厨房等,使景观受到很大破坏,应把拆违建、恢复花园作为工作重点。
其三、鼓浪屿上有很多名人故居、私有特色老宅,它们是鼓浪屿景观中极富历史与现实的、人文的价值的部分,现今大多年久失修。建议有关部门多做工作,争取以各种形式获得所有权人的授权委托,以“外观修旧如相,内部改造完善”为原则进行整修利用。
八、建议休闲旅游开发取公司化运作模式。
如前述,保护鼓浪屿历史风貌,就是保护鼓浪屿的价值。发展休闲渡旅游,是在开发中进行保护,使保护更具市场能动性。对此建议取公司化运作模式进行休闲旅游开发。
其一、明确方向。以股份制公司为主体,整合利用豉浪屿现有(主要是私宅、私家花园),开发鼓浪屿休闲渡旅游,逐步增加休闲渡旅游在鼓浪屿旅游经营规模中所占比重。
其二、准备工作。由有关部门牵线协调,获得名人故居、私宅的使用权,其形式可以为所有权收购、所有权置换、使用权买断(含买断使用年限)、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价折股等。
其三、成立公司。引导成立一、二家公司,目前可重点依托国有旅游企业,以独资或参股的形式注册设立新企业。以此为龙头,带动个体工商户完善配套服务。
如此可以取得以下效果:一是增添鼓浪屿旅游亮点,促进其经济增长;二是有利于带动鼓浪屿旅游服务配套,完善旅游服务体系;三是提高鼓浪屿居住成本,限制流民进入,还鼓浪屿“清静、干净”环境。
九、鼓浪屿景区实行套票制。
实行套票制市曾有过考虑,最终未能施行。现实上,目前实行的“景点票制”给一些小旅游社在推介旅游产品中,为低价招睐而降低鼓浪屿旅游品质(如减少景点、只上岛浏览而不进景点,甚至隔江远观)留下了操作空间。这样不仅减少了鼓浪屿的旅游收入,还败坏了厦门的旅游口碑。套票制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上岛一票制,含渡轮及所有景点门票,二是组合票制,可以将各景点门票组合成几种不同类别的套票。
河南省云台山景区保护条例
一、旅游景区创新管理概述与内涵
对于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现状来说,它已经成为我国旅游业发展的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那么什么是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内涵?所谓旅游景区创新管理,就是指旅游企业的经营者在旅游景区经营管理创新的过程当中,通过汁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具体职能的创新,以及企业内部各个要素的创新,对旅游景区内部进行重新组织与安排,以此促进旅游景区在新的发展环境下能够增加自身的价值与效率。
除此之外,在旅游业迅猛发展的今天,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内容也是多方面的,同时旅游景区的创新发展也要兼顾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利益,其中最基本的就是游客,除此之外,还包括社区、、开发商、环境、生态等多方利益,从各个方面共同构筑起体验旅游时代的景区管理模式,由此可见,对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是适应社会发展的必然之路,只有遵循这条道路的发展,才会使我国旅游业取得长远的发展,管理创新是旅游景区创新的保障,所以说,旅游企业的管理者应该把管理创新作为自身工作的重中之重,以此来促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更好发展。
二、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必要性对于旅游景区的发展来说,它的创新管理都会有一定的价值与现实性的意义。本文对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研究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对当前创新管理问题进行分析,进一步把握旅游景区管理在发展的规律,与此同时,掌握并运用这些规律通过对旅游景区的管理创新对策进行探讨,促进景区管理人员突破传统的管理理念以及管理手段,帮助他们更好的完成旅游景区管理工作,使景区实现良性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我国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二)旅游景区创新管理应坚持的原则在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过程中,必然会遵循一定的原则,对于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原则来说,它大体上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层次性与整体性原则,另一方面则是目的性与开放性原则,下文就从这两个方面对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原则进行详细的阐述:
第一方面是层次性与整体性原则,对于这一原则来说,它的考察角度主要是以时间上的与空间上的为主,从时间方面来说,无论是对旅游景区的规划还是对旅游产品的生产而言,它的完善过程需要经历多个阶段,也需要大量的时间,因此,在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过程中也要用新的生产方式与规划手段,形成一套完善的、有序的体系;从空间方面来说,一个旅游景区或者旅游新产品要经历从概念信息到具体投入运行,从产品到产品链或群等多个层次,是有序的、有一定规律的。
第二方面则是目的性与开放性原则,所谓目的性,就是指旅游景区进行创新管理的目标,也就是说,对于每一个旅游景区,它的创新与发展都会围绕这一个目标而进行,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要求,但是它们都具有相同的发展核心,所谓开放性,就是指旅游景区在一个目标的促进下通过多种的、不同类型的途径来达到管理创新的目标,以此来促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更好的发展。
三、当前旅游景区管理存在的共性问题分析
(一)管理体制不顺,缺乏长远规划对于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发展来说,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旅游管理体制不顺,缺乏整体的、长远的规划,完善的旅游管理体制对于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来说有着很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就恰恰缺乏了这种管理与规划。
对于一个旅游企业来说,如果缺乏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统筹规划,就会导致相关部门管理层工作重心的偏离,而由于我国的旅游业起步较晚,旅游管理体制还尚未形成一个统一保护,整体开发,合理利用旅游的管理格局,也就是说,旅游企业目前对旅游景区的规划水平还比较低,并没有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全面的旅游景区创新管理体制系统,外加上缺乏对自身的长远的、整体的规划,就会导致对旅游景区或者旅游景点的错误的、盲目的开发,除此之外,还有个别企业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与发展,不顾生态环境,对一些旅游景区进行大量的开发,这不仅仅失去了旅游景区原本的生态价值,对于整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来说也是一种巨大的损失,更加失去了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与合作关系,不言而喻,在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规划过程中,完善的管理体制,以及长远的、整体的旅游发展规划对其自身的长远发展有着多么重要的意义。
(二)管理定位不清晰,缺乏深入开发对于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发展来说,管理定位不清晰,缺乏深入开发,这也是阻碍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所谓管理定位不清晰,就是指在旅游景区进行创新管理的过程中,政、企不分,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角色混同,没有清楚地划分管理职能,各个部门的定位不清晰。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如果缺乏清晰的管理定位就会导致旅游企业失去自身的市场竞争力,除此之外,旅游服务中心作为旅游企业内部的管理机构,政企不分,既要搞基础设施建设又要组织旅游景区的开发经营,还要行使的管理职能,还要承担系列接待任务,这样就导致企业缺乏清晰地管理定位,没有明确的分配行政执法权,在旅游区进行执法管理变得很困难,此外,由于分配机制不灵活,从而降低了旅游服务质量与服务水平,除此之外,无论是对旅游景区来说,还是旅游产品来说,都应该对其进行深入的开发,然而正是因为对这些因素缺乏深入的开发,导致了某些旅游景区或者旅游产品无法体现出其自身的价值,与此同时,也无法满足不同类型消费者不同的心理需求,不利于旅游景区自身的创新管理,除此之外,也会阻碍我国旅游业的长远发展,由此可见,清晰的管理定位以及长远的发展规划有多么重要的意义。
(三)景区商业化浓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目前在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了较大的生态问题,景区商业化浓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其主要的原因就是某些企业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不惜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对旅游景区进行盲目的开发,使旅游景区成为商业化的基地。
旅游业原本就存在于社会经济的商业领域,抛开旅游这个概念,山林谷地等旅游同时也需要资金的保护,但是近年来景区的商业化问题过于严重主要体现在人造景区的虚、景点过分依赖门票经济、景区转变为“商业区”,这些虽给旅游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带来了一定的发展,但是这就将旅游景区的生态价值转化成了商业价值,除此之外,也违背了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不合理的利用当地,容易造成旅游的匮乏,旅游景区的发展是以当地的旅游为基础,旅游景区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不仅仅会影响旅游景区今后的发展,也会导致旅游景区失去自身的生态价值与社会价值,这对于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四)公共基础设施落后,商贩管理效果差对于任何一个旅游企业来说,其长远的发展都离不开完善的基础设施,而目前,在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中仍存在公共基础设施落后,商贩管理效果较差的问题。
由于我国旅游业的起步较晚,所以在其身上的投资也就相对较少,外加上认识不足以及发展不完善等等的现实问题,导致了在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过程中出现了公共基础设施的缺乏,也就是说,公共基础设施的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与此同时,更加限制了基础设施的质量,在旅游景区创新管理中基础设施的缺乏就会使其自身失去一定的消费市场与大量的客源,无法拉动消费,从而阻碍了自身的完善与成长,不言而喻,完善的旅游基础设施对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的发展来说有着很大的意义,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商贩管理效果较差的问题,这样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旅游市场的混乱与竞争的不公平性,所以说,每一个旅游企业的管理者都要把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加强商贩管理效果作为自身工作的重点,不容忽视。
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实践对策
(一)引进先进管理思想,实施整体规划为了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更好发展,解决其自身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就需要旅游企业引进先进的管理思想,创新管理体制,实施整体规划。实现我国旅游景区的整体规划,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第一,对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进行整体的统筹规划就要制定合理有效的旅游发展总体策略,旅游企业的管理者要通过加强对各个地区具体情况的了解与掌握来进行调整,例如,可以通过具体的实践到某一个旅游地区进行具体的调查,当地的旅游市场、消费者需求、甚至是当地旅游产品的生产与销售情况。第二,也要加强对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引导作用,相互交流与沟通,制定出一套完备的、全面的有利于各个地区旅游景区开发与发展的规划,使主导与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减少各相关主体的利益冲突。第三,还要制定完善的旅游景区创新管理体制,在这一过程中,不仅仅可以通过自身对各个地区的整体的管理规范,也可以借鉴外来的先进思想与优秀成果,做到以我为主,为我所用,使其对旅游景区进行正确的、有效的开发,合理利用旅游,做到对的循环利用,提高当地的生态价值,进而实现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整体的发展,进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整体发展。
(二)明确景区发展目标,创新旅游产品在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发展的过程中,解决管理定位不清晰,缺乏深入开发这一问题,就要求旅游企业明确景区发展目标,创新旅游产品,以此来促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完善。
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首先要明确景区发展目标,因为明确的发展目标对旅游景区的创新发展来说有着很大的导向作用,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旅游企业的一切工作都是围绕着这个目标所进行的,所以说,景区发展目标的确定对其自身的发展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其次,就要对旅游产品进行深度开发,进而创新旅游产品,对于旅游产品的创新,就需要旅游企业自身组织结构改革与创新动力挖掘,与此同时,还要进行市场调研,完善市场细分,追求产品个性化的市场挖掘,做到旅游产品创新主体的多元化,创意产品主题并深入完善,改善增新与产品的细节服务,特色提炼与集中展现旅游产品的核心价值,在此基础上进行整合营销与多元化的传播,总之,旅行社产品创新是以传统旅行社产品为基础,在短期内,传统产品依然是满足大众化旅游需求的主要产品,而探索创新中的新型产品将会是未来旅游产品的希望。
(三)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净化景区旅游环境解决我国旅游景区在创新管理中景区商业化浓重,环境污染问题突出的问题,就要求企业自身要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净化景区旅游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把净化景区旅游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旅游业不断发展与进步。
缓解我国旅游景区商业化的问题,就要具体从这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避免景区作的现象,为游客提供真正的景区服务;其次,降低景区的门票价格,因为旅游景区的开发并不是只为了经济效益,更多的是让消费者在旅游的过程中体会到景区的真正价值;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强化可持续发展意识就要求我国各个旅游企业加强自身的环保意识,不能以商业利益为由进而破坏生态环境,除此之外,还要对外宣传保护生态的观念,净化旅游景区的旅游环境,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消费空间,以此促进自身的发展,以及有效实现旅游景区的生态价值。
(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为了促进我国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更好发展,解决基础设施缺乏以及商贩管理效果较差的问题,就要求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完善旅游景区的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首先就要加大对其的投资,进而对旅游景区中的各种硬件设施,以及软件设施进行全面的完善与发展,除此之外,我国旅游企业还可以在旅游景区的创新过程中为其建立各种**设施、健身设施,以此来促进当地游客的休闲**,进而满足消费者的心理需求,另外,加强基础设施更要涉及到文化方面,例如:纪念馆、科技馆、以及体育馆等文化气氛较浓的设施,因为完善的文化设施、浓郁的文化氛围可以为当地招揽更多的游客,以此带动旅游者的积极性,增强旅游者对当地地区的认同感与归属感,拉动当地旅游景区的消费,除此之外,还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商贩的管理与控制,稳定市场竞争环境,由此可见,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大大的促进旅游景区创新管理的发展。
五、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旅游景区的创新管理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要想把它发展好,就要求企业对自身以及旅游景区进行全方面的完善与创新,以此来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让自己能够在市场激烈的环境中脱颖而出,同时也为能够更好地服务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条件,进而有利于有效实现旅游景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的统一。
西安市旅游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景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台山景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云台山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云台山景区的范围为:东至修武县东部边界,西至修武县西部边界,北至民政部确定的云台山管理范围,南至S306省道以北修武县管辖区域。
云台山景区分为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重点保护区范围以院和省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为准,其余为建设控制区。第三条 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焦作市和修武县人民应当加强对云台山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景区的有关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 云台山景区设立管理委员会,负责景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景区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云台山景区的具体保护和管理制度;
(四)组织云台山景区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开展对外形象策划宣传和旅游促销;
(五)负责云台山景区的景观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
(六)建设、维护、管理云台山景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条件,维护正常的游览秩序,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七)负责云台山景区旅游安全、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作,制定突发应急预案;
(八)协助有关部门负责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对景区内从事旅游和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景区内的违法行为;
(十)当地人民赋予或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破坏云台山景区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与编制景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云台山景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八条 市、县、乡人民编制城乡规划及其他规划,涉及云台山景区的,应当与云台山景区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景区规划的项目;已经建设的,当地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迁移。第十条 云台山景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高度、体量、造型、色调等,应当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已有的有碍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对违法建筑不予补偿。第十一条 在云台山景区内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取有效措施,保护周围景观、森林及野生动植物、水土、地质遗迹、地貌和文物古迹,不得造成污染和损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植被。第十二条 云台山景区内具有特色的古村落应当给予保护。新建的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景区规划要求,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第十三条 云台山景区内的开发、利用,应当依据云台山景区总体规划,经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四条 云台山景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森林及野生动植物保护、文物保护、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水土保持、地质遗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等风景名胜保护及公共卫生、疾病控制的各项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组建专业队伍,组织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五条 云台山景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伐、毁坏、移植古树名木,或者捕捉野生动物;
(二)开山、石、开矿、挖沙、取土等开活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和其它污染物,填堵自然水系;
(四)占道经营,圈占景点收费;
(五)运入未经检疫的动植物或者引入新的物种;
(六)其它破坏景区景观和环境的行为。
云台山景区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在非指定区域吸烟、用火,禁止攀折林木花草。
宁波市旅游景区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规范旅游市场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旅游经营者利用旅游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化**等服务的行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经营者,是指从事旅游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旅游,是指可供游览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业经营、旅游活动和旅游管理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应当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加强旅游业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鼓励和扶持旅游业发展。第六条 本市旅游业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区、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旅游业实行行业管理。
、城建、规划、工商、环保、公安、物价、交通、文化、水利、卫生、林业、技术监督、文物园林、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当在同级人民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旅游业的管理工作。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旅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编制和组织实施旅游业发展规划、;
(三)负责旅游行业的指导、协调和管理;
(四)组织开发旅游项目和国内外旅游市场;
(五)指导研制、开发旅游商品和旅游纪念品;
(六)负责旅游从业人员的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七)受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旅游开发利用与保护第八条 市人民应当制定旅游开发利用和保护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旅游。第九条 旅游开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本市旅游开发和保护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和旅游设施,须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批。
禁止兴建有损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有害旅游者身心健康的人造景点。第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依法在本市投资开发旅游,建设旅游设施。第十二条 禁止在旅游保护区及旅游景区内建坟、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或擅自石、挖沙、搭建棚房、等破坏景观和生态的活动。
旅游保护区由市人民确定并公布。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旅游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旅游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区、县人民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旅游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三章 旅游经营与管理第十四条 从事旅游经营活动,应当诚实信用,公平竞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五条 开办旅游景区、旅游景点、旅游饭店、旅游车队、旅游商店、旅游餐馆和旅游**场所,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经营旅游接待业务。第十六条 开办旅行社,经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
旅行社必须按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核定的业务范围经营。
旅行社应当按国家规定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使用和管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实行旅游景区、旅游景点等级评定制度。旅游景区、旅游景点等级标牌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并向社会公告。
旅游景区、旅游景点经营者必须执行规定的等级服务标准。
旅游景区、旅游景点内禁止擅自摆摊、设点和围追游售商品,禁止圈地占点收取拍照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旅游景区建设与管理,提升旅游景区品质和服务质量,维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经营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以游览参观、休闲度、康乐健身等活动为主要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旅游服务,有明确的经营管理者和地域范围的独立管理区。第三条 旅游景区及相关旅游的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发、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促进旅游整合与集聚,体现地方特色。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旅游景区的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在旅游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旅游景区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五条 旅游景区的建设与旅游的保护应当纳入各级人民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鼓励境内外经济组织及个人依法投资建设、经营旅游景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进行普查和评价,建立旅游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实行分级保护制度,指导旅游保护和开发。第七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旅游档案组织编制本市旅游发展规划,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市旅游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在征求上一级旅游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经同级人民批准实施。
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生态和环境保护规划等区域性规划和专业性规划相协调。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应当建立旅游景区项目储备库,分阶段建设旅游景区。对于旅游发展规划确定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具备建设条件的,优先安排列入年度建设用地。第九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和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旅游保护方案和建设方案,取有效措施保护旅游,体现地方特色。
利用优良级旅游(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划分的至五级旅游)建设旅游景区应当编制旅游景区规划。旅游景区规划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景区规划,是指为了保护、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某一特定旅游景区,使其发挥多种功能和作用而进行的各项旅游要素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第十条 建设单位编制旅游景区建设方案,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旅游景区建设项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备案的旅游景区建设项目,应当书面告知旅游主管部门。
旅游景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程序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符合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环境与保护制度,与环境保护相关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旅游景区建设涉及利用自然的,应当取严格的保护措施,不得破坏景观、污染环境; 涉及利用历史人文的,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历史风貌,不得擅自重建、改建、迁移、拆除。
旅游景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旅游景区建设对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十二条 旅游景区建设应当根据旅游景区规划或者建设方案确定的旅游容量,配备必要的供水、排水、供电、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环境卫生、通讯、医疗、无障碍设施等配套服务设施,设置游览标识、引导系统。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景区管理制度”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