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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_《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ysladmin 2024-07-26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_《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的一些看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_《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的一些看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1.四a级景区评定标准

2.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多少级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_《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四a级景区评定标准

       国家4A级旅游景区评分:

       1、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共计1000分,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分别为:旅游交通130分、游览235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2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200分、和环境的保护145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

       2、景观质量。分为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九项评价因子,总分100分,其中:吸引力为65分,市场吸引力为35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

       3、游客意见。游客综合满意度总分为10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0分。

       4a景区基本条件:

       (1)景区规划合理,景观独特,景观面积大于20公顷;

       (2)景区内建筑、设施、设备完善,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要求;

       (3)景区交通便利,内部交通系统完备,游客流线设计合理;

       (4)景区管理规范,制定了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5)景区内有适宜游客居住的旅游住宿设施,符合相关要求;

       2、景区服务水平:

       (1)景区内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导游服务、**设施、餐饮服务等;

       (2)景区内提供的服务质量高,满足游客需求,有良好的客户反馈;

       (3)景区内提供的服务价格透明,不出现价格欺诈等问题;

       (4)景区内景点、设施、服务信息用多语言进行宣传和介绍;

       3、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

       (1)景区具有独特的文化内涵和历史传承,有丰富的文化和旅游产品;

       (2)景区文化宣传和环境保护工作做的好,有良好社会声誉;

       (3)景区开展了积极的社会公益活动,具有社会责任感。

       4A级景区是我国旅游景区质量评定的一项较高级别,是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中的一种,代表着高质量、高水平的旅游景区。4A级景区评定依据景区的基本条件、服务水平、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等多个方面进行评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标准和要求。

       综上所述,以上是4A级景区评定的主要标准,需要满足以上标准才能够获得4A级景区的评定认证。同时,评定标准也会随着社会和市场的变化而不断调整和改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五十条

       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多少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从高到低依次为AAAAA、AAAA、AAA、AA、A级旅游景区。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旅游景区是以旅游及其相关活动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间或地域。本标准中旅游景区是指具有参观游览、休闲度、康乐健身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的独立管理区。

       该管理区应有统一的经营管理机构和明确的地域范围。

       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各类旅游景区。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旅游景区设立的为游客提供信息、咨询、游程安排、讲解、教育、休息等旅游设施和服务功能的专门场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统一规定。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的办法全文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规定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五级。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可以有效指导标准化试点创建工作,使试点景区的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和提高。

       2、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全面提升中国旅游景区的行业素质、推出一批具有国际水准的旅游景区发挥积极作用。

       3、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总结了国内旅游景区的管理经验,借鉴了国内外有关资料和技术规程,并直接引用了部分国家标准或标准条文。

       4、同时,根据GB/T17775-1999《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自1999年至今近三年时间的实施情况,在原标准基础上对一些内容进行了修订,使其更加符合旅游景区的发展实际。

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

       1、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即5A级景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被划分为5A的旅游景区,也是中国旅游景区最高等级,代表着中国世界级精品的旅游风景区等级。

       2、5A级景区在旅游交通、安全、卫生、及游客抽样满意率等12项条件上均作了要求,考核评定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发布。

       3、如果说,4A级景区代表国家级标准风景区的话(如微山湖风景名胜区),5A级景区则代表了世界级的品质。

       4、在硬件的要求上,5A标准与4A相比只是从细节上、质量上要求更高更明确,而最本质的差别主要体文化性和特色性的要求上—“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贯穿于5A准则的主线,5A级景区更注重景区的人性化和细节化,围绕为游客营造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标准制订了许多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促进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

       第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等的编制和修订工作,负责对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证书标牌

       第六条 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按照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七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及时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报备各级评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组成与变动。

       第八条 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须全面掌握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新增及变动情况,实现动态管理,每年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将本地区各级旅游景区名称和数量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省级及以下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可根据需要自行制作庄重醒目、简洁大方的质量等级标志,标志在外形、材质、颜色等方面要与景区特点相一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二条 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授权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可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委员会再行授权。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三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十三条 申报3A级及以下等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评定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创建资料包括景区创建工作汇报、服务质量和环境质量具体达标说明和、景区价值和市场价值具体达标说明和。省级或经授权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评定,对达标景区直接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四条 申报4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通过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检查,对达标景区对外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五条 申报5A级的旅游景区,由所在地旅游景区评定机构逐级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含电子版),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组织初评。初评合格的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评定机构向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5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资料审核。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景区评定标准和细则规定,对景区申报资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景区名称、范围、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及发展状况等。通过审核的景区,进入景观评估程序,未通过审核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二)景观价值评价。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建由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评议组,听取申报景区的陈述,取差额投票方式,对景区吸引力和市场影响力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包括景区观赏游憩价值、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知名度、美誉度与市场辐射力等。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进入现场检查环节,未通过景观评价的景区,两年后方可再次申请重审。

       (三)现场检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国家级检查员成立评定小组,取暗访方式对景区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景区交通等基础服务设施,安全、卫生等公共服务设施,导游导览、购物等游览服务设施,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对历史文化、自然环境保护状况,引导游客文明旅游等方面。现场检查达标的景区,进入社会公示程序,未达标的景区,一年后方可再次申请现场检查。

       (四)社会公示。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到标准的申报景区,在中国旅游网上进行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旅游景区通过公示,若出现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情况,将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核实和调查,做出相应决定。

       (五)发布公告。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质量等级认定公告,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十七条 各质量等级旅游景区必须按照国家统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履行《旅游统计调查制度》,按时报送旅游景区各项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章 检查员

       第十八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

       第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需熟练掌握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熟悉景区建设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严格遵守评定工作规范(见附录),工作责任心强。

       第二十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由旅游景区研究、管理的专业人员,旅游景区协会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景区评定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取分级培训聘任的方式。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培训,经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聘任并颁发证书,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国家级与地方级检查员每三年进行一次审核。对于出现重大工作失误、未按工作规范开展工作、未承担相应工作职责以及由于各种原因不再适宜担负旅游景区评定工作的检查员,不予通过审核,并取消旅游景区检查员资格。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建立全国旅游景区动态监测与游客评价系统和景区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收集信息和游客评价意见,作为对旅游景区监督检查和复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游客好评率较低、社会反响较差、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及未按时报送数据信息或填报虚信息的景区,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 4A级及以下等级景区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复核分为年度复核与五年期满的评定性复核,年度复核取抽查的方式,复核比例不低于10%。5A级旅游景区复核工作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每年复核比例不低于10%。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

       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二十八条 旅游景区被处以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后,整改期满仍未达标的,将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二十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需对4A级旅游景区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

       3、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5A级旅游景区作出相应处理。

       4、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各级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附录1: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明查)工作规范(略)

       附录2:国家A级旅游景区现场检查(暗访)工作规范(略)

       好了,关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与划分国家标准评定细则”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